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金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昌邦訴訟代理人 孫淑玲
楊勢如被 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10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阮富枝
法 官 吳麗惠法 官 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