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456號上 訴 人 陸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律師
林曉瑩律師劉漢威律師上訴人與力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股東會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台幣(下同)165萬元定之,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法 官 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