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473號上 訴 人 東家創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管理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甲○○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上訴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陳報,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甲○○,則甲○○應即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法 官 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詹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