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489號上 訴 人 偉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律師被 上訴人 冠桃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陶智皋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及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昆煇法 官 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華平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及租金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07-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