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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上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567號被上訴人 萬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複 代理人 蔡行志律師上列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乙○○間因塗銷商標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330萬元(正商標「玉理想」部分及聯合商標「理想」部分各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其餘第一審裁判費1萬6335元未據繳納。又被上訴人提起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4萬2337元(16335元+26002元=42337),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連正義法 官 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