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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上字第 6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630號上 訴 人 甲00 0000000000 0000法 定 代理人 丙○○上 訴 人 丁○○前列二人共同訴 訟 代理人 王坤成律師

黃冠豪律師鄭涵雲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央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35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503元,合計新臺幣40,838 元,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起訴、上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77條之12所明定。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復經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起訴之聲明:第1 項為「確認被告公司於94年9 月30日股東臨時會增訂公司章程第17條第2 項有關董事監察人選舉方式之決議無效」;第2 項為「被告公司於94年9 月30日股東臨時會選任董事錢鵬倫、錢世明、蔡清雲、乙○○、洪堯欽,與選任監察人謝璧蓮之決議,應予撤銷」。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聲明:第1 項為「確認被告公司於94年

9 月30日股東臨時會增訂公司章程第17條第2 項有關董事監察人選舉方式之決議無效」;第2 項為「被告公司於94年9月30日股東臨時會選任董事Wynner Group Limited(BVI)(法人代表錢鵬倫、錢世明) 、董事晉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蔡清雲、乙○○、洪堯欽) ,及選任監察人Wynner Group Limited(BVI)(法人代表謝璧蓮) 之決議,應予撤銷」。查原告以一訴為上開二主張,並非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又確認股東臨時會議決議無效及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因無從依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即1,500,000 元再加十分之一,即1,650,000 元計算各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

三、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尚不足第一審裁判費16,335元及第二審裁判費24,503元,合計40,838元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繳,逾期駁回其起訴、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永昌法 官 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