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641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上聖母,祠宇媽祖宮,祭祀公業保生大帝(金同順崇神會)、丙○○、乙○○間因確認神明會會員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5409萬9437元(計算式:000000000÷16(會員人數)=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萬8080元、第二審裁判費73萬2120元,除被上訴人於第一審己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第二審己繳納之4500元外,故扣除上開己繳納之裁判費,其餘第一審裁判費48萬5080元、第二審裁判費72萬7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