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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上字第 9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987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庭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管理委員會組織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下同 )97年1月22日所為95年度上字第987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查上訴人起訴聲明及上訴聲明均為:⑴確認龍庭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85年1月5日所召開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⑵請求撤銷上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⑶請求確認龍庭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組織為無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人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經查,上訴人主張之上開三項聲明,均屬財產權訴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之規定,其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1,650,000元。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扣除上訴人於第一審已繳3,000元(見原審卷第7頁之收據),應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335元;應徵上訴人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其業已繳納4,500元(見本院卷第7頁後所附之收據),仍應補繳21,502元;應徵上訴人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其業已繳納4,500元( 見其繳費收據),仍應補繳21,502元。總計上訴人共應補繳裁判費57,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蔡芳齡法 官 梁宏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麗蓮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