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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上國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國字第1號上訴人即附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被上訴人即 乙○○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複代理人 張珉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1月2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法 官 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