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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上更(一)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㈠字第66號上 訴 人 華達電器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律師被上訴人 丙○○

乙○○丁○○戊○○己○○○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律師複代理人 吳東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和解協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3月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永昌法 官 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協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