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㈠字第66號上 訴 人 華達電器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律師被上訴人 丙○○
乙○○丁○○戊○○己○○○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律師複代理人 吳東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和解協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3月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永昌法 官 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