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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上更(一)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㈠字第36號上 訴 人 上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律師被上訴人 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Marc Frisanco)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律師複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

郭建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宣告確定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4月2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王聖惠法 官 周美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李華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