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㈠字第36號上 訴 人 上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律師被上訴人 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Marc Frisanco)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律師複代理人 郭建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宣告確定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2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被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30日內提出請求執行9萬2213.66英磅之計算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法 官 周美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