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㈠字第36號被 上訴人 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即 聲明人
Montblan法定代理人 樂茲貝訴訟代理人 李志珊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郭建中律師上列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上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宣告確定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被上訴人之經理人韓修翰即Hatje,Hans-Hubert承受被上訴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聲明意旨略以上訴人,被上訴人間請求承認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於97年3月11日作成判決,上訴人並於同年4月14日提出上訴,惟被上訴之原執行董事之一伍夫瀚 (Wolff Hwinrichsdorff),業自96年8月13日自公司離職,有列印自德國官方之「各幫聯合登記入口網站」下載之文件及其中譯本可證。為此茲由原執行董事樂茲貝 (LutzBethge)及經理人韓修翰 (Hans-Hubert Hatje)為共同法定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聲明准由韓修翰承受伍夫瀚為被上訴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王聖惠法 官 邱 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