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376號上 訴 人 己○○
甲○○辛○○庚○○
號乙○○丁○○被 上 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中案由欄內關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二號第一審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二號第一審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法 官 楊豐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