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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上易字第 6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612號上 訴 人 丙○○被 上 訴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和平分行(原台北銀行和平分行

)法定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1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永昌法 官 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明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