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706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我識出版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版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441 條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附件:
上訴理由書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