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再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字第41號再審原告 甲○○再審被告 蔚藍海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社區管理委員會決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5年 4月12日本院95年度上字第8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6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95年6月12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永昌法 官 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