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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再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字第66號再審原告 東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通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審裁判費4萬5159元,未據再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