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再審原告 甲○○再審原告與上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薪資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416,129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6,7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