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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勞再易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甲○○

樓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紅利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費15,195元,未據繳納,茲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十六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裁判案由:給付紅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