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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家上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上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本院95年度家上字第 2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6年 1月16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已逾20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王聖惠法 官 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倪淑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