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上字第262號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蔡雲璽律師複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丙○○間,因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追加確認證書真偽之訴、及離婚之訴,均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以下同)4,500 元, 合計為9,00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