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上更㈠字第13號上 訴 人 壬○○
己○○戊○○庚○○辛○○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律師被 上訴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上訴人 丁○○被 上訴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繼承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1月2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王麗莉法 官 陳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