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上更㈠字第13號上 訴 人 壬○○
己○○戊○○庚○○辛○○共 同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律師被上訴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上訴人 丁○○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繼承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王麗莉法 官 陳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