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字第66號上 訴 人 桃園縣立大崗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律師
謝孟倫律師被 上訴 人 建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複 代理 人 李明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補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0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張競文法 官 王淇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