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字第70號上 訴 人 三得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複代理人 程巧亞律師被上訴人 台北縣三重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停工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月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博享法 官 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