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1709號抗 告 人 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份信託暨股份移轉登記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本院95年度抗字第170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李媛媛法 官 高鳳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慶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