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智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 庚○○
壬○○丑○○辛○○子○○癸○○甲○○乙○○丙○○兼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丁○○上 訴 人 千鶴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兼訴訟代理人 己○○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95 年3月31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51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97年1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庚○○、壬○○、丑○○、辛○○、子○○、癸○○、乙○○、甲○○、丙○○、丁○○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訴人千鶴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己○○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庚○○、壬○○、丑○○、辛○○、子○○各新台幣貳萬伍仟元;癸○○、乙○○、甲○○、丙○○新台幣伍仟元;丁○○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庚○○、壬○○、丑○○、辛○○、子○○、癸○○、乙○○、甲○○、丙○○、丁○○其餘上訴及上訴人千鶴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己○○之上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確定部分除外), 由上訴人庚○○、壬○○、丑○○、辛○○、子○○、癸○○、乙○○、甲○○、丙○○、丁○○負擔二分之一,餘由上訴人千鶴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己○○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丁○○、庚○○、壬○○、丑○○、辛○○、子○○、癸○○、乙○○、甲○○、丙○○(下稱丁○○等人)起訴主張:伊等為如附表所示鳥類攝影圖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該等著作之重製權及姓名表示權。上訴人千鶴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鶴公司)原法定代理人己○○未經授權或同意,竟受原審同案被告美國許氏人參企業公司(即HsusGinseng Enterprises, Inc. ,下稱許氏人參公司)委託,使用如附表所示圖片,印製「2000許氏參業集團千禧年特別版─野鳥月曆續集」(下稱「2000許氏月曆」),且未標明各著作權人姓名,侵害伊等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爰依民法第28條、第184 條前段、後段、著作權法第85條、第
88 條 第1 項、第89條規定,請求判命千鶴公司、己○○連帶給付丁○○新台幣(下同)105 萬元、連帶給付庚○○、壬○○、丑○○、辛○○及子○○各15萬元、連帶給付癸○○、乙○○、甲○○及丙○○15萬元,並請求己○○、千鶴公司負擔費用將判決登報一天。
二、上訴人千鶴公司、候敏雄則以:伊自丁○○提供60多張底片中,挑選系爭圖片印製「2000許氏月曆」,除已支付丁○○、丑○○、辛○○等人權利金外,更取得子○○提供之授權書,且「2000許氏月曆」係贈品非商品,應不構成侵害著作權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對於丁○○等人之請求,判決:㈠己○○、千鶴公司應連帶給付丁○○21萬元,連帶給付庚○○、壬○○、丑○○、辛○○、子○○各3 萬元,連帶給付癸○○、乙○○、甲○○及丙○○3 萬元,並均自94年9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5%計算之利息。㈡其餘之訴駁回。庚○○等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部分上訴,求為廢棄原審後開不利其等之判決,千鶴公司、候敏雄應連帶再給付丁○○70萬元,連帶再給付庚○○、壬○○、丑○○、辛○○、子○○各10萬元,連帶再給付癸○○、乙○○、甲○○及丙○○10萬元,及均自94年9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己○○、千鶴公司則聲明:上訴駁回。己○○、千鶴公司就其敗訴部分亦不服,提起上訴,求為廢棄原審不利其等之判決,並駁回丁○○等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丁○○等則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264頁):㈠(88、89年間)己○○任千鶴公司法定代理人,接受許氏人參公司委託,印製「2000許氏月曆」。
㈡「2000許氏月曆」封面及1 至12月所使用之圖片及著作權人詳如附表所示。
㈢己○○因印製「2000許氏月曆」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1號、93年度訴字第574號及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532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49號判決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行使變造私文書有罪(下稱刑事案件)確定在案。
五、兩造同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為:㈠丁○○等人是否授權千鶴公司使用系爭圖片印製「2000許氏月曆」?㈡如千鶴公司確有侵害丁○○等人之著作權,應賠償金額若干為適當?(見本院卷第265頁),茲分述如下:
㈠丁○○等人是否授權千鶴公司使用系爭圖片印製「2000許氏
月曆」?千鶴公司抗辯:系爭圖片係由丁○○提供,除已支付費用予丁○○、丑○○、辛○○外,另取得子○○之授權書云云,固據提出支付單、支票影本3 紙為證,惟蘇福貴等否認授權,丁○○亦否認曾獲得任何人授權或交付非自己的作品予千鶴公司等語,經查:
⑴千鶴公司提出之支付單記載:受付單位丁○○、89年1 月
4 日、摘要說明欄內依序有「鳥的三角桌曆 (2000) 」、「許氏人參月曆)共12張」、「版權費20,000」、「丁○○」等字樣(見本院卷第39頁)。其左上角受付單位「丁○○」、右上角「89年1 月4 日」與摘要說明欄內「鳥的三角桌曆 (2000) 」、「版權費20,000」、支票日期欄內「89、1 、4 」等字樣,其字跡墨色反應相同;「鳥的三角桌曆 (2000) 」與「版權費20, 000 」二行間,另有一行「 (許氏人參月曆)共12張」,該記載與前開「鳥的三角桌曆 (2000) 」等字跡墨色反應不同,且「許氏人參」、「月曆」、「共12張」等三部分字跡彼此墨色亦不相同,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附刑事案件卷可按(見刑事案件原審卷㈠第277 頁);證人廖麗萍即千鶴公司會計於刑事案件中證稱:支付單係依己○○指示填寫,先寫「鳥的三角桌曆」後,再補寫「許氏人參月曆」,最後才補「共12張」(見刑事原審卷㈠第243 、250 頁);而己○○因指示不知情之廖麗萍,在該支付單「鳥的三角桌曆(2000年)」、「版權費20,000」間,增加記載「許氏人參月曆共12張」等字樣,變造該支付單之事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71號、93年度訴字第574 號及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532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亦經本院調閱查核明確,足證丁○○指稱授權附表編號①②③④⑥⑦及另外4張攝影著作共10張,權利金2萬元,用以印製「2000年台灣野鳥三角桌曆」(下稱「2000三角桌曆」),非授權印製「2000許氏月曆」,應可信為真實。
⑵丑○○、辛○○各收取千鶴公司等1 萬元票款,亦據千鶴
公司提出支票2 紙證(見本院卷第40、41頁),惟其2 人於刑事案件中已證稱:僅授權中華民國野鳥協會印製「1999年台灣野鳥月曆」封面,並未授權千鶴公司使用;亦均未將該攝影底片交給丁○○或其他人;事後發現千鶴公司將附表編號四、六圖片印製「2000三角桌曆」,遂委託中華民國野鳥協會秘書長賴鵬智出面協調,由千鶴公司賠償各1 萬元,並約定以後不能再使用,但千鶴公司仍用來印製「2000許氏月曆」(見刑事案件原審卷㈡第189-193 頁);證人賴鵬智於刑事案件中亦證稱:曾經代理丑○○、辛○○向千鶴公司主張「2000三角桌曆」侵害著作權,事後達成和解,1張照片賠1萬元;後來己○○又問是否可繼續使用,經詢問丑○○、辛○○均不同意(見刑事卷㈡第194-195 頁)。其於照片上簽寫「丑○○」、「辛○○」只是識別該張圖片的攝影著者,不是簽名授權己○○製作「2000許氏月曆」 (見刑事案件二審卷第212頁)。丑○○、辛○○所述與證人賴鵬智之證言,互核相符,應可採信,則己○○所稱支付丑○○、辛○○各1 萬元取得授權云云,應係指印製「2000三角桌曆」之賠償金,尚難證明係本案印製「2000許氏月曆」之授權金。
⑶千鶴公司等又抗辯取得子○○授權,並提出授權為證(見
本院卷第73頁)。惟查,該授權書記載:「To:陳爾魁『鳥類相片不提供底片,以掃描相片方式,如果有使用本相片只能以單次計算,也就是說每使用一次就必須付費,限定範圍以平面印刷廣告及DM和月曆為主,本相片所有權人屬於廖世宗所有,若違法此規定,均以法律途逕解決,未超過10張,每張2000元超過10張每張1800元』授權人廖世宗92.1.25 」,授權書內並無授權使用印製「2000許氏月曆」之記載,且授權人「廖世宗」與本案著作權人「子○○」不同,授權日「92年1 月25日」亦與本案88、89年間印製「2000許氏月曆」無關,自難認千鶴公司等已取得子○○之授權。
⑷千鶴公司等又抗辯系爭圖片均係以原底片非翻拍印製,但
本院送請鑑定,因「欲判斷印刷品係依正片或翻拍照片所印製需具『原始正片』、『係爭之侵權成品』、『印製係爭之侵權成品前之掃描圖檔』、『指稱被翻拍之照片或印刷品』等物件供參判定」,有台北市印刷商業同業公會96年1 月24日北市印長字第0960003號可憑(見本院卷第211頁),惟千鶴公司等迄未提出「2000許氏月曆」的掃描圖檔供鑑定,所辯亦難信為真實。
⑸綜上,千鶴公司等均未取得丁○○等人之同意或授權,即
擅自將系爭圖片使用於系爭月曆,侵害其等之著作權,且未標示著作人姓名,另侵害庚○○等人之著作人格權,均可認定。
㈡侵害丁○○等人之著作權,應賠償金額若干為適當?
⑴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 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民法第28條亦有明文。本件己○○未得丁○○等之授權,擅自以系爭圖片使用於「2000許氏月曆」,侵害丁○○等之著作權,而己○○為千鶴公司當時之法定代理人,因執行職務侵害丁○○等人之著作權,依據上開規定,千鶴公司自應與己○○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⑵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左列規定擇一請求︰依民法第216 條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著作權法第88條定有明文。
查,丁○○等人未提出證據證明其等實際損害額,本院參酌丁○○稱授權他人使用圖片1 張15,000元(見原審卷第
125 頁)、授權圖片用於「2000三角桌曆」,原本開價每張版費1 萬元(見本院卷第191 頁背面)、授權訴外人台灣土地銀行使用圖片授權費25,000元(見本院卷第276 頁);而千鶴公司受託印製「2000許氏月曆」報價約美金35,280元,成本約新台幣862,400 元,有千鶴公司提出之訂購單、成本計算表可參(見本院卷第279 、280 頁);及千鶴公司從事印刷事業,對於使用他人著作應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知之甚稔,竟故意違法徒增訟累等情狀,認每一圖片之損害以新台幣35,000元為適當。
丁○○遭擅自重製之圖片7 張,得請求之金額應為245,00
0 元(35,000×7 =245000),庚○○、壬○○、丑○○、辛○○及子○○各1張,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額各為35,00
0 元,呂献國(以呂朝忠發表著作)部分亦為1 張,其繼承人即癸○○、乙○○、甲○○、丙○○等4人得請求35,
000 元。⑶又按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著作權法第85條第1 項定有名文。本院審酌附表所示編號②至⑦作品,曾刊登於中華民國野鳥學會所製作之「1999年台灣野鳥月曆」上的知名度(見本院卷第163-189 頁)、許氏人參月曆係於海外發行,且為贈送品(見原審卷第48頁)等情,認每件作品以20,000元為當。本件丁○○部分7 張,得請求之金額為140,000 元(20,000×7 =140000);庚○○、壬○○、丑○○、辛○○及子○○各1 張,得請求金額各為20,000元;編號五部分原攝影著權人係訴外人呂献國(以呂朝忠發表著作),依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是呂献國部分,其繼承人即癸○○、乙○○、甲○○、丙○○等4 人就此部分不得請求。
㈢合計丁○○可得請求之金額合計為385,000 元(000000+14
0000=385000),庚○○、壬○○、丑○○、辛○○及子○○,各得請求55,000元(35000 +20000 =55000) ,癸○○、乙○○、甲○○、丙○○部分,為35,000元。
六、綜上所述,千鶴公司等未經同意或授權使用丁○○等人之攝影著作,侵害其等之著作財產權及人格權,丁○○等依著作權法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千鶴公司、己○○應連帶給付丁○○385,000 元;庚○○、壬○○、丑○○、辛○○及子○○各55,000元;癸○○、乙○○、甲○○、丙○○35, 000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4年9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僅判決千鶴公司、己○○應連帶給付丁○○210,000 元;庚○○、壬○○、丑○○、辛○○及子○○各30, 000 元;癸○○、乙○○、甲○○、丙○○30,000元之本息,尚有未洽,丁○○等10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請求千鶴公司、己○○應連帶再給付其餘應准許部分,為有理由,爰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丁○○等10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無不合,丁○○等10人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原審判決千鶴公司、己○○應連帶賠償部分,酌定擔保金分別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並無違誤,千鶴公司、己○○就此部分請求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丁○○等10人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千鶴公司、己○○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449 條第1 項、第79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楊絮雲法 官 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國乾附表:
┌──┬────┬─────────┬────────┐│編號│著作權人│著作物名稱 │2000許氏月曆月份│├──┼────┼─────────┼────────┤│ │ 丁○○ │①黃頭鷺 │→封面 ││ │ │②紅頭山雀 │→一月 ││ │ │③青背山雀 │→三月 ││ │ │④冠羽畫眉 │→四月 ││ │ │⑤黃嘴天鵝 │→七月 ││ │ │⑥綠光掠鳥 │→八月 ││ │ │⑦丹頂鶴 │→十二月 │├──┼────┼─────────┼────────┤│ │ 庚○○ │綠繡眼 │二月 │├──┼────┼─────────┼────────┤│ │ 壬○○ │水雉 │五月 │├──┼────┼─────────┼────────┤│ │ 丑○○ │鉛色水鶇 │六月 │├──┼────┼─────────┼────────┤│ │ 呂朝忠 │小彎嘴 │九月 ││ ├────┴─────────┴────────┤│ │(丙○○、乙○○、癸○○、甲○○為繼承人) │├──┼────┬─────────┬────────┤│ │ 辛○○ │白頭翁 │十月 │├──┼────┼─────────┼────────┤│ │ 子○○ │黑鳶 │十一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