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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智上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字第27號上 訴 人 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 道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道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商標專用權事件,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以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受命法官已於95年7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場諭命於7內向本院補正繳納,仍未據補正,茲再限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裁判案由:確認商標專用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