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字第27號上 訴 人 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上訴人 道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陳錫川律師複代理人 楊華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商標專用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重智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5年7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受命法官諭請於7日內補正,未據補正繳納,95年8月10日本院審判長以裁定限期命其於3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5年8月15日收受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
法 官 蔡芳齡法 官 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