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 訴 人 迪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2層、1樓至8樓法定代理人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曹詩羽律師被上訴人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則奘律師複 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著作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3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湯美玉法 官 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