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選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江燕偉律師蘇靖雅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溫藝玲律師被 上訴人 乙○○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莊國明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劉懷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當選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0月2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城
法 官 梁玉芬法 官 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