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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選上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選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江燕偉律師蘇靖雅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溫藝玲律師被 上訴人 乙○○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莊國明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劉懷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當選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0月2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城

法 官 梁玉芬法 官 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