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複 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中華福音道路德會仁愛堂區
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稅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原判決關於駁回下開之訴及該部分訴訟費用均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下開之訴及該部分訴訟費用均廢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15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郭松濤法 官 許文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