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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重上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38號上 訴 人 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理人 甲○○訴 訟 代理人 劉 楷律師複 代 理 人 林 凱律師

李德正律師上 訴 人 甲○○

乙○○○上三人 共 同訴 訟 代理人 蔡玉玲律師

洪淑麗律師陳佩貞律師被 上 訴 人 丙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0

(原名Days Medical Aids Limited)

Estate,Bridgend,CF31 3TP,Wales,UK法 定 代理人 Graham Edward White

Clive Victor McCoy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徐頌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宣告確定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陳邦豪法 官 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