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412號上 訴 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
劉樹錚律師複 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送達代收人 劉樹錚律師)被 上訴人 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複 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
郭世昌律師甲○○上列當事人間定不動產之界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徐福晉法 官 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