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428號上 訴 人 甲○○(即江紹瑀)上列上訴人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准免為給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784萬573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萬8072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鄭威莉法 官 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