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奕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被上訴人 東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
庚○○被上訴人 東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
乙○○辛○○庚○○
參 加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96年5月15日就本件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本件應合併於本院98年度重上字第226號確認法定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辯論及裁判。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參加人已另提起主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茲上開主參加訴訟,經第一審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由本院另以98年度重上字第226號受理中,而本件與前開主參加訴訟事件,其當事人及爭點相同,依同法第205條第3項規定,應合併辯論及裁判。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05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法 官 呂太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