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543號上 訴 人 丙○○
甲○○共同送達代收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 月2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貳萬伍仟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0,000元X面積1,875平方公尺X應有部分9/10X54/100=18,2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陸佰叁拾陸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蕭艿菁法 官 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