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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重上字第 5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564號上 訴 人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 訴 人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 列 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油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序為新台幣 (下同)667 萬1,450元、5萬6,19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依序為10萬698元、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城

法 官 楊豐卿法 官 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裁判案由:給付油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