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613號上 訴 人 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劉漢威律師陳素芬律師被 上訴人 華夏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為華夏租賃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徐嘉男律師
李如龍律師張淑貞律師複 代理人 楊文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丁蓓蓓法 官 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