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3號上 訴 人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林炳煌律師
陳煥生律師上 列一 人複 代理 人 胡志彬律師
王永春律師
參 加 人 庚○○ 住台北市○○路○○巷○○號二樓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律師被 上訴 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二樓被 上訴 人 丁○○ 住台中市○○○街○○號被 上訴 人 丙○○ 住台北市○○路○○○巷○弄○號三樓被 上訴 人 戊○○ 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被 上訴 人 甲○○ 住台北縣永和市○○街六八之一號三樓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共 同複 代理 人 曾紀穎律師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律師共 同複 代理 人 楊惠琳律師前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損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昆煇
法 官 李錦美法 官 陳駿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