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上訴人即附 乙○○帶被上訴人 號訴訟代理人 郭振茂律師被上訴人即 瑞隆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6月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湯美玉法 官 王淇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