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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重勞上更(一)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12號

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複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年資結算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4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就結算後不足之離職給與,依法應向原事業主或原事業主管機關或移轉後新事業主請求,提出法律上陳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陳玉完法 官 呂太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