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重家上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家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丁○○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陳秀卿律師林世芬律師

參 加 人 丙○○

樓訴訟代理人 己○○○被 上訴人 戊○○

樓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被 上訴人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領取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本件係公法或私法爭訟),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鳳仙

法 官 楊絮雲法 官 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于 誠

裁判案由:確認領取權存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