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家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丁○○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陳秀卿律師林世芬律師
參 加 人 丙○○
樓訴訟代理人 己○○○被 上訴人 戊○○
樓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被 上訴人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領取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本件係公法或私法爭訟),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鳳仙
法 官 楊絮雲法 官 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于 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