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2號上 訴 人 己○○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複代理 人 方正彬律師被上訴 人 戊○○○被上訴 人 丙○○被上訴 人 甲○○被上訴 人 乙○○被上訴 人 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複代理人 范 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付遺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月24日上午10 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盧彥如法 官 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