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001號抗 告 人 甲○○ 通訊處: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等間確認權利人卷證之訴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本院所為命補繳裁判費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蕭艿菁法 官 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