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001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戊○○被 上訴人 丙○○
乙○○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權利人卷證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七一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肆萬參仟參佰參拾柒元,除已繳第一、二審裁判費柒仟伍佰元外,其餘參萬伍仟捌佰參拾柒元,未據其繳納,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蕭艿菁法 官 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