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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上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41號上 訴 人 湛昌運兼訴訟代理人 李永恒

號3樓被上訴人 臺北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廖蕙芳律師參加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董事選舉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6 月25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郭松濤法 官 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