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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上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543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李艾倫律師被上訴人 乙○○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薛雅之律師複代理人 邱任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交付財產文件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其餘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梁宏哲法 官 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裁判案由:交付財產文件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