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600號上 訴 人 鉅綸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號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被上訴人 圓錩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律師被上訴人 丙○○訴訟代理人 王嘉寧律師複代 理人 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0月30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黃國忠法 官 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國乾